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曹*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曹*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淳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曹*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4年9月12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