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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阮瑾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阮*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宁*终字第2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从2012年10月16日起阮*及家人就封堵我家门锁孔、向我家院子扔垃圾、泼污水、打砸我家厨房玻璃窗等,本案一审中阮*辩称,怀疑我爱人(程**)偷了他家的自行车,我才明白,这就是他们做出上述行为和2012年12月1日冲砸我家入室伤人的原因。我们也多次报警,但派出所有意处理不到位、不作为,致使法院看不到有关接处警记录和相关材料。综上,一、二审判决错误,请求提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阮*提交意见称:杨**的再审申请中所陈述的内容凭空捏造,极端推理,没有事实依据,均为污告、诽谤行为,我不能接受,也不予认可,并保留追诉杨**污告、诽谤的法律途径。请求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阮*两家系邻居,经常发生纠纷。2012年12月1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大光路派出所编号为120400460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记载:民警接警后赶至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蓝旗街某幢101室,找到报警人程**,报警人称自己和老公在家中,忽然自己家的大门被人用锤子砸坏,102室的人进来后,将她家中几个房间的玻璃都砸碎了,并将他们夫妻俩打伤。民警在现场看到程**夫妻俩鼻子都出了血,家中地板上也有血。民警到某幢102室询问,102室的人称根本没有人打101室的人,也没有人冲砸101室。民警让程**夫妻先去医院检查身体治疗,告诉他们将修理门窗的手续留好,等身体检查好了后到派出所备案调查。民警并在现场拍照记录下现场情况。2013年2月17日,程**(杨**妻子)在派出所为2012年12月1日晚家被冲砸且夫妻俩被打的事情做了询问笔录。本案中,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2012年12月1日晚冲砸杨**家且将其夫妻俩打伤的人为阮*。杨**再审申请认为,公安机关对自己家与邻居发生的纠纷和冲突有意处理不到位,不作为,致使法院看不到有关接处警记录和相关材料,没有事实依据。一、二审法院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杨**伤情系由阮*殴打所致,亦不能证明其家中财物受损系阮*所为,并无不当。杨**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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