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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邓*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按案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邓*明确约定,不再申请执行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2014年11月24日,上诉人陈*以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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