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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曹**、杨**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曹**、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4年11月18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刘荷花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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