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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南京**限公司、南京凯**有限公司、南京**限公司、南京同**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限公司、南京凯**有限公司、南京**限公司、南京同**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开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冒月建、被上诉人南京**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谈红宝、南京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南京**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南京同**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开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77元,由本院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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