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江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因上诉人夏**未交纳上诉费用,并明确表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