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人符**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符**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禄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上诉人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按照规定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高凤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人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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