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人陶**、柳**、王**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人陶**、柳**、王**健康权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江宁江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高**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依法通知高**在规定期限内补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其亦未予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高继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