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解彩云、杨**、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社**限公司、镇江**有限公司、日照山海天**游管理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秦*初字第3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解彩云及上诉人杨*、解彩云、杨**、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被上诉人南京社**限公司、镇江**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日照山海天**游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付**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解彩云、杨**、许**以原审判决已履行完毕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杨*、解彩云、杨**、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解彩云、杨**、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3元,减半收取1726元,由被上诉人**有限公司、镇江**有限公司各负担86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