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宏**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宏**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书面向本院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南京宏**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京宏**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