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贾**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按本院传票传唤的时间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天**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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