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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309号

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马**、被上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马**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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