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陆*新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龙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陆*新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未按规定交纳的,依法应按照上诉人郑**、陆*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郑**、陆*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