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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臧**、南通新**限公司、南京东**化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臧**、南通新**限公司、南京东**化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4日作出(2015)江*开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陈**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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