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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谢**、葛**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葛**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谢*才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谢*才撤回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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