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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龙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上诉人胡**二审应预交案件受理费430元,但上诉人未能足额缴纳。2014年12月23日,上诉人胡**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不再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胡立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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