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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钱鸿志与被上诉人任*、江苏**育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鸿志与被上诉人任*、江苏**育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钱鸿志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钱鸿志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王**,被上诉人任*的法定代理人任*、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江苏**育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被上诉人任某方单方委托作出,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审法院对上诉人钱鸿志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未予答复,属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228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钱鸿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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