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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顾**与被上诉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顾**因与被上诉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顾**的委托代理人顾净、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顾**以与李**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徐**、顾**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顾**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徐**、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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