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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淳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4年9月1日书面向本院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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