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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翟*与被申请人房金边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翟*因与被申请人房金边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宁民终字第3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翟*再审申请称:被申请人房金边打人、骂人在先,还抢劫店铺里的财物,在抢劫财物过程中他将我打伤,并毁坏店铺里的物品。为了制止房金边的抢劫犯罪行为,保护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我被迫实施了正当防卫,夺下了他行凶所持刀具,在夺刀过程中可能不小心将他划伤,依照法律规定上述行为系正当防卫,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提起再审,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金边和翟*为维修洗衣机之事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房金边虽先动手打人致纠纷升级确有过错,但该过错并不能成为翟*持刀伤人的理由,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翟*是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实施了正当防卫的行为,其在纠纷中持刀划伤房金边,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对翟*主张其划伤房金边的行为系正当防卫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公安机关对现场围观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相关证人的证言,认定翟*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再审改判的理由亦不能支持。

综上,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翟*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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