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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傅**与被上诉人吴**、姜**、姜*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傅**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秦*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傅**于2013年12月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傅政评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傅政评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傅政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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