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祝**、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2)江宁江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未按规定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胡**明确表示不再补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胡**也未能提交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相关材料。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胡立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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