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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于文理与被上诉人吕**、夏**、原审原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文理因与被上诉人吕**、夏**、原审原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3)建民初字第3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文理与被上诉人吕**、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诉人于文理于2014年3月2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于文理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于文理撤回上诉,原审法院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于文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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