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王**及原审被告徐**、郭**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3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上诉人刘**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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