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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沈阳黎**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健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黎**限公司(以下简称黎**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健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辖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察哈尔路37号南师附中体育馆,故该院对该案有管辖权,遂依法驳回黎**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诉称

黎**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上诉人从未对被上诉人实施过任何侵权事项,即使由法院受理,也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属于侵权类纠纷案件,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察哈尔路37号南师附中体育馆,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黎**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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