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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3)建民初字第3353号民事判决,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徐**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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