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昂**、昂*、徐*与被上诉人梅**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昂**、昂*、徐**与被上诉人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昂志国、昂*、徐*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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