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秦*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上诉人邵*在法院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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