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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2013)六沿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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