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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闫大保、贾**与被上诉人袁**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闫大保、贾**因与被上诉人袁**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3)溧民初字第2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但上诉人闫大保、贾**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闫大保、贾**未足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闫大保、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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