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沃**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六程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成**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64.5元,由上诉人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