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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与陶**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陶**因与被上诉人陶崇牛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禄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陶**,被上诉人陶崇牛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上诉人陶**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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