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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深圳市弘金地网球**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弘金地网球**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深圳市弘金地网球**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弘金地网球**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刘*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深圳市弘金地网球**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弘金地网球**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弘金地网球**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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