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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南京常**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秦*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常**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3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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