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黄**与被告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来美诉被告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7元,减半收取24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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