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来美诉被告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7元,减半收取24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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