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施**、施**、彭**、张**、张**、方**、南京市溧水区第三高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原告黄**与被告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夏*珊诉被告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国安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汤**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与被告南**有限公司、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陈**与被申请人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