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董*与被告施**、施**、彭**、张**、张**、方**、南京市溧水区第三高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施**、施**、彭**、张**、张**、方**、南京市溧水区第三高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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