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骆**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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