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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