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多头与被告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多头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俞多头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俞多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俞多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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