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诉被告张*、陆**、俞**、卢**、周**、南京冠**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绍章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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