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绍章与陆**、俞**、卢**、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诉被告张*、陆**、俞**、卢**、周**、南京冠**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绍章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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