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朱**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陆**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其连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新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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