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香诉被告朱**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原告黄**与被告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夏*珊诉被告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国安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董*与被告施**、施**、彭**、张**、张**、方**、南京市溧水区第三高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汤**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俞多头与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