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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管勇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管勇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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