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朱**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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