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杨**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万正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管勇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苏州**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桂**与白翠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孔**、余九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吴江**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侍**与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