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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