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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