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侍**与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侍**与被告蒋**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侍**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侍德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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