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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