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甲诉被告崔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甲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甲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宋**已预交),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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