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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陆楼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楼与被上诉人陆**健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16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陆*住所地均在海州区板浦镇小浦村,且陆*未提供其他居住地证明,因此原审法院有管辖权。陆*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陆*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陆楼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陆楼正常时间均在连云区打工,故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连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陆**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陆**诉称的侵权事实发生在海州区板浦镇小浦村,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陆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陆楼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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